近年來,大學教師離職后遭原單位索賠的案例時有發(fā)生——為了留住人才,高校同意教師讀博深造并繼續(xù)支付其工資補貼,甚至給予副教授、教授晉升名額,而作為交換,教師畢業(yè)后必須在本校工作滿一定期限,否則需要退還讀博期間的工資補貼甚至賠付違約金。澎湃新聞梳理發(fā)現,在雙方利益拉鋸之下,各地法院對此判決不一,有的認定違約金合理,有的認定酌情減少違約金,有的則認定教師無須返還工資和補貼。
這類糾紛由來已久,困擾著許多高校,也困擾著很多教師。這種困擾不僅緣于雙方立場不同,更因為缺少明確的法律規(guī)定。
從教師的角度看,繼續(xù)深造是好事,也是權利。讀博時保留職位,一邊工作一邊學習,這種深造模式為國家所認可,讀博期間繼續(xù)獲得工資補貼,乃至享有晉級晉升的機會,只要所在單位同意,便理所應當。至于畢業(yè)后是否留下以及工作多少年再離開,則受多種因素影響,有些教師離職確有迫不得已的緣由,高校以扣押檔案等手段迫使教師繳納高額“贖身金”,不近情理,也缺少法律依據。
而從高校的角度看,把高學歷人才當成寶貝,費盡心力培養(yǎng),又是給予工資補貼又是保留晉升名額,如果教師畢業(yè)后很快離職,高校豈不是為他人做了嫁衣裳,大量投入豈不是打了水漂?這種尷尬,往往出現在“四非”院校(非985、非211、非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、非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),他們時常為人才流失而頭疼不已。
應該說,雙方各有各的利益,各有各的道理。
事實上,法律并非包管一切,它只管社會行為底線,底線之上的很多東西,它管不了甚至不便管,而是交給道德、紀律、規(guī)章、契約去約束。法律空白地帶同樣有規(guī)則,法律模糊并不意味著規(guī)則模糊,就高校教師離職而言,法律沒有明確規(guī)定,那就以契約為準。
高校花錢培養(yǎng)人才,教師享受在職讀博的好處,雙方各有所圖,也各有付出,如果雙方都認可這種“交換”,那就簽訂相應的契約,把雙方的權利義務寫清楚,把違約責任也寫清楚。教師如果認為契約不合理,就不要簽;一旦簽了,除非遇到不可抗力,就要恪守契約中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這里需要強調兩點。其一,契約的相關條款要盡可能公平合理。譬如,服務期限的設定不宜太長,不能把教師當成“包身工”;再譬如,違約金的設置不能“獅子大開口”,違約金太高無疑會損害教師的權益。其二,高校應更加注重自身建設,完善用人、科研和教學制度,為人才發(fā)展提供優(yōu)質的土壤,用感情留人、待遇留人、事業(yè)留人,而不是靠高額“贖身金”強行留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