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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借貸利率中的平衡術(shù)
2020-08-22 08:00

  8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,正式發(fā)布新修訂的《關(guān)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。最高人民法院表示,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征求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,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(quán)發(fā)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)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,取代原來以24%和36%為基準的“兩線三區(qū)”的規(guī)定。以今年7月20日發(fā)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.85%的4倍計算,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.4%,相較于過去的24%和36%有較大幅度下降。


  一句話: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大幅度降低了。其必要性或者說意義,也可以用一句話概括: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。


  民間借貸是金融機構(gòu)信貸的有效補充,同樣發(fā)揮著“毛細血管”的重要作用。民間借貸利率原則上實行市場化,沒有一個官方LPR,而是由借貸雙方協(xié)商確定,但法律給民間借貸利率設置了上限,也可以稱作紅線。以前紅線有兩條,一條是24%——民間借貸利率在24%及以下的,受到法律保護,借款人如果拒不支付,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訴索要,法院應予支持。另一條紅線是36%——民間借貸利率在24%以上36%以下的部分,借款人根據(jù)約定已經(jīng)給付利息的,受法律保護;未給付的,出借人到法院起訴索要,法院不予支持。也就是說,這部分是自愿給付的利息,既不違法也不受法律保護。民間借貸利率如果超過36%,則屬于違法、無效的利息約定,也就是平常所說的高利貸,是要受到法律打擊的。


  當初為何把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確定為24%?其實也是參考了金融機構(gòu)的貸款利率。以前,銀行貸款利率長期維持在6%左右,4倍就是24%。當然,這是上限,實際借貸利率各不相同?,F(xiàn)在,銀行貸款利率降低了,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也應隨之降低,這符合邏輯,也符合現(xiàn)實。同樣以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為標準,確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為15.4%,因為LPR是不斷浮動的,因此,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今后也會跟著調(diào)整。


  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(司法保護上限)既不是越低越好,更不是越高越好,而是要根據(jù)社會現(xiàn)實找到一個平衡點。一方面,借貸利率過高,會讓借款人不堪重負,導致很多悲劇后果,一些不堪重負的借款人還可能選擇逃債,甚至被迫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。也就是說,借貸利率越高,信用風險越大,同時還存在備受社會非議的道德風險。


  另一方面,如果民間借貸利率過低,也會導致不利的結(jié)果:比如出借人的貸款意愿降低,一些急需用錢的借款人借不到錢,民間信貸供給出現(xiàn)緊缺,加劇資金供需緊張;比如民間借貸從地上轉(zhuǎn)向地下,地下錢莊、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,致使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反而更高。


  所以,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表示的,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范圍之內(nèi),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的最大公約數(shù),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的客觀需要。


來源: 作者:晏慶盛 編輯:晏慶盛 責編:張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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