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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微違法“首錯免罰”也是依法行政
2020-06-20 08:00

  近日,浙江省交通運輸廳、省綜合行政執(zhí)法指導辦公室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關于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(試行)》,自7月1日起,在全國首推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“首錯免罰”制度——對于首次輕微違法行為,經批評教育,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,立即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及時糾正,則不再予以行政處罰。


  “首錯免罰”,此前更多的是針對機動車或行人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。近年來,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采取人性化執(zhí)法,對于機動車、行人輕微違法的,只給予教育、警告而不罰款或扣分。比如機動車違停,沒有影響正常交通,經交警勸告及時駛離的,一般不會開罰單。


  眾所周知,我國的交通管理分為兩條錢,一條是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管理機動車,一條是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營運和路政。交警部門推出“首錯免罰”措施的不少見,交通運輸部門推出“首錯免罰”措施的,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此次開了全國之先河,新聞中的“首推”就是這個意思。換言之,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將“首錯免罰”推廣到了營運和路政領域,比如客車或貨車經營者未按規(guī)定攜帶《道路運輸證》、船只在城市內河航道航行時未按照規(guī)定使用聲響裝置等輕微違法行為,今后將實行“首錯免罰”。


  “首錯免罰”當然有嚴格的限制條件,根據(jù)上述《意見》,只有情節(jié)輕微、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或者及時改正、本省本年度首次被查獲的違法行為,才能免于處罰?!兑庖姟吩敿毩信e了適用“首錯免罰”的23種行為,嚴格實行清單化管理,既讓執(zhí)法者有據(jù)可依,也可防止執(zhí)法者濫用自由裁量權。


  輕微違法“首錯免罰”作為一種人性化執(zhí)法措施,一直受到輿論的普遍肯定。但需要強調的是,“首錯免罰”并不是網開一面,更不是“法外開恩”,它其實是有法可依的,同樣是嚴格的依法行政。


  《行政處罰法》規(guī)定: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?!蓖瑫r規(guī)定:“實施行政處罰,糾正違法行為,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教育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。”這就是說,在法律上,本已為符合法定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“免罰”留出了空間。正如各地交警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,其實是依據(jù)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規(guī)定: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,應當及時糾正。對于情節(jié)輕微,未影響道路通行的,指出違法行為,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?!?/p>


  毫無疑問,《行政處罰法》不僅適用于交通領域,而且適用于其他領域的行政執(zhí)法。所以我們看到,在浙江省,市場監(jiān)管領域也有“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”,對于輕微違法的商戶,監(jiān)管部門予以告知后,只要他們能夠及時整改并簽署承諾書,便可以免于行政處罰。該罰的罰到位,不能輕縱,不該罰的也要免到位,不能濫罰,這是“過罰相當”的基本要義,也是行政執(zhí)法的基本準則。


來源: 讀嘉新聞 作者:晏慶盛 編輯:晏慶盛 責編:張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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